未成年人网络保护规则

广州思坞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 2026年9月发布

一、总则与法律依据

为保障未成年人网络空间安全,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2023年10月24日国令第76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网络表演经营活动管理办法》等行业规范,广州思坞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制定本规则。

本公司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严格履行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机制,切实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二、信息内容规范

本公司严格依据《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五条规定,对平台内容实施分级管理:

  • 对于可能引发或者诱导未成年人模仿不安全行为、产生极端情绪、养成不良嗜好等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信息,在信息展示前予以显著提示;
  •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专门以未成年人为服务对象的网络产品和服务中制作、复制、发布、传播上述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信息;
  • 本公司不在首页首屏、弹窗、热搜等醒目位置呈现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信息,也不通过自动化决策方式向未成年人进行商业营销;
  • 禁止向未成年人发送、推送或者诱骗、强迫未成年人接触含有危害或者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网络信息。
依据《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不得在首页首屏、弹窗、热搜等处呈现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信息。

三、网络欺凌防治

本公司坚决反对任何形式的网络欺凌行为。根据《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本公司已建立以下防治机制:

  • 建立健全网络欺凌行为的预警预防、识别监测和处置机制;
  • 设置便利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保存遭受网络欺凌记录、行使通知权利的功能和渠道;
  • 提供未成年人设置屏蔽陌生用户、本人发布信息可见范围、禁止转载或评论本人信息、禁止向本人发送信息等防护选项;
  • 建立网络欺凌信息特征库,采用人工智能与人工审核相结合的方式加强识别监测。

四、个人信息保护

依据《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本公司对未成年人个人信息采取严格保护措施:

  • 为未成年人提供信息发布、即时通讯等服务前,依法要求未成年人或其监护人提供真实身份信息;不提供者,不予提供服务;
  • 网络直播服务提供者建立网络直播发布者真实身份信息动态核验机制,不向不符合法律规定情形的未成年人提供网络直播发布服务;
  • 严格遵守必要个人信息范围规定,不强制要求未成年人或其监护人同意非必要的个人信息处理行为;
  • 不因为未成年人或其监护人不同意处理非必要个人信息而拒绝提供基本功能服务。

五、平台管理义务

根据《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第二十九条及《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本公司履行以下管理义务:

  • 加强对用户发布信息的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制作、复制、发布、传播违法违规信息;
  • 发现违反规定的信息,立即停止传输,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处置措施,防止信息扩散,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 对制作、复制、发布、传播违规信息的用户采取警示、限制功能、暂停服务、关闭账号等处置措施;
  • 发现用户发布、传播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信息未予显著提示的,作出提示或通知用户予以提示;未作出提示的,不得传输该信息;
  • 记录备份所提供的文化产品内容及其时间、互联网地址或者域名,保存60日,并在国家有关部门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

六、内容审核与自审制度

本公司严格遵循《网络文化经营单位内容自审管理办法》(文市发〔2013〕39号)及《网络表演经营活动管理办法》要求:

  • 设立专门的内容管理部门,配备适应审核工作需要的人员负责网络文化产品及服务的内容管理;
  • 内容审核工作由2名以上审核人员实施,填写审核意见并签字后,报内容管理负责人复核签字;
  • 对网络文化产品及服务内容的合法性不能准确判断的,向省级文化行政部门申请行政指导;
  • 内容审核记录的保存期不少于2年;
  • 不具备内容自审及实时监管能力的网络表演经营单位,不得开通表演频道。
本公司已建立专门的内容自审部门,配备专业人员,保障互联网文化产品内容和活动的合法性,并定期向文化行政部门备案。

七、投诉与举报渠道

为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本公司设置便捷的投诉举报通道,接受社会监督:

  • 客服电话:18127818609(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 9:00-18:00)
  • 举报邮箱:miao.xiao@qlchat.com
  • 在线举报:登录后平台内【未成年人保护】专窗(个人中心入口)

本公司承诺在接到投诉后15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并答复。涉及紧急情况的,立即处置并反馈。

八、责任追究

本公司明确告知,违反本规则及相关法律法规将承担以下法律责任:

  • 根据《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第五十五条,违反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吊销相关许可证,并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
  • 根据《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提供含有禁止内容的互联网文化产品,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公司将积极配合监管部门执法,对任何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行为零容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