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4节:检察官的困境

2022-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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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检察官的困境

在电影《蝙蝠侠黑暗骑士》中,哈维-丹特的心声直捣检察官的困境。

他借蝙蝠侠之口说:你要么像个英雄一样死去。要么就活着,直到看着自己变成一个恶棍。于是他最终变成了双面人,就像现实中的检察官一样,其角色面临一种内在冲突,在不同的场合可以有不同的身份……

比如,法律要求检察官监督警察和法院的活动,防止为了打击犯罪而侵犯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简单地说就是要保护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从这一方面来看,检察官像努力保护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辩方律师。

可是在公诉案件中,检察官要审查批捕、审查起诉,还要出庭支持公诉,指控被告人,使被告人得到法律的制裁,简单地说就是要支持惩罚犯罪,从这一方面来看,检察官更像努力实现定罪目的的控方律师;

检察官不是天使,天使没有胃,不需要吃饭也就不需要挣钱,可是检察官是人,有人性的弱点的,检察工作也是谋生的职业,职业总是有偿的,就是要算钱的,所以检察官也会有业绩考评的压力,也会有屁股指挥脑袋的自我意识,也会心有余而力不足的无奈,还会面临权力寻租、徇私舞弊的诱惑。检察官这个中立性立场怎么站,理性是一回事实际又是一回事,扭曲了对吧。

受害者说,我一直认为检方应该是为我们受害者说话的。就算法院要改判,我也不希望检方在庭审中就说出建议改判的话,不然我们就到***门口去一哭二闹三上吊砸你们饭碗。

被告人说,我有从轻情节,法律规定检方有义务收集相关证据,保护我的合法权益。

检察官哭道,两边都这么厉害,我该怎么客观公正?

当然,前面的对话不会发生,但这些现实问题不解决,检察官不能独立地对法律负责,法律要求检察院公平、公正办案的义务就是一个空想。

检察公正是否可能?

我们都有这样的印象,从政法部门以外的第三方视角观察,法院系统比检察系统可靠可信,检察系统又要比公安系统可靠可信。是的,我们有这样的印象,不过仅仅十多年来,连检察院系统也被丑恶现象不断曝光,一大窜的检察官倒下如:天津市原检察长李金宝、咸阳市秦都区原检察长陈平,黑龙江省原检察长徐发,重庆市原常务检察长郭宝云、湖南省邵阳市原反贪局长李勇、江西省原检察长丁鑫发、贵州省原副检察长反贪局长刘国庆、山西省太原市原反贪局长贾军英等等。连最正义的检察官都会把屁股坐错地方,那么我们还能指望检察公正,或者说检察公正是否可能?

错案通常被指检察人员的玩忽职守或者腐败,这当然屡见不鲜,人性常常充满着贪婪与邪恶。检察官本是正义的化身,可是现实的生活中检察院却可能是无人监督,无人制约的。其问题在第44期《瞭望》中对其有这样的描述:检察院是独立的法律监督机关,但由于反贪局和反渎职侵权机构自上而下均设在其内部,使检察院在受理这些自侦案件时,成为集立案、侦查、决定强制措施、起诉、不诉、撤案和抗诉等7种权力于一身的特殊执法机关。由于职能上的高度集权,加上监督部门属同级检察院的内设业务机构即侦查监督科(处),这种监督体制极易滋生司法不公和腐败。

另外,如果负责批捕的检察官同时负责该案的起诉和出庭支持公诉,那检察官既是审查批捕、审查起诉中超脱于侦查方和犯罪嫌疑人方的中立的审查裁断者,又是与被告人相对立的出庭指控犯罪者,其中立性就可能发生偏离。同时,办案人员还有可能以起诉条件来把握批捕:如果案件证据尚不构成犯罪,即使已经符合逮捕条件,办案人员为了防止日后诉不出去,也会倾向于不捕;如果案件证据已经构成犯罪,则办案人员为了保证日后审查起诉的顺利进行,对两可(可捕可不捕)案件会倾向于把他捕起来。其结果,就可能人为提高或降低逮捕标准,搞不够罪就不捕够罪即捕

这个偏差叫自利性偏差,研究显示,当人们被要求作出公平判断时,那些判断很可能无意识且及极大地受自我利益的影响而产生偏差。即使是最诚实的检察官也无法避免失败的错案。期望受自我利益影响的检察人员作出客观判断是不现实的。因为人们是不完全信息加工者,这里我们特别留意,我们在本书里反复强调:侦控不是全息系统,它仅仅是违法犯罪活动在司法维度上的投影,不可能反映活动的全貌,检察官获得信息也是片段的、经过加工的、不完全的信息。对信息加工的主体是人,人都不可能脱离主观影响,其中一个重要的影响就是自我利益。

最后,检察工作如果在财务上或业务上依赖于其他机关,比如侦查机关,那么检察人员心理上很难保持判断的真正独立性。在刑事诉讼中,侦查机关承担收集证据的重任,检察院只能按照侦查机关搜集到的证据办理案件。通俗来讲,侦查机关是负责采购的,负责买菜买米买柴火,检察院是负责烧饭、做菜,法院是吃饭并评价饭菜味道的。因此,当烧饭做菜的管不住采购的的得时候,问题就来了。做饭的说,我做这桌需要1斤肉、1斤蔬菜、1斤米、10公斤柴火才能做得符合吃饭的的口味。买菜的说,我只能买来半斤肉、半斤蔬菜、半斤米、1公斤柴火,你爱做不做。结果,烧饭的拼命搞,但巧妇难为无米之炊烧出的饭还是不熟、菜还无法入口。这是谁的责任?正常的人都会说,是负责采购的人的责任。但当同样的事情发生在公安局与检察院之间时,公安局没有搜集到足够的证据就把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导致涉案嫌疑人无法被认定有罪。这时,无罪的责任却归结到检察院头上。

举一个例子:我从网上得悉一个检察院需要承担全部责任的错案(http://news.sohu.com/20110617/n310475563.shtml),案情是这样的平湖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5123018时许,周宏伟、周强经事先商量,携带水果刀至本市黄姑镇韩苗村胡家滨六号桥丁永根开设的商店,采用持刀威胁等手段,从店内劫得现金170余元及石林牌、五一牌等香烟30多包,共计价值人民币300余元。该案经过多重诉讼程序,200645日,公安机关将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院起诉、撤诉、退回公安局补充侦查,公安局再把案件移送到检察院;检察院再起诉、再撤诉、再退回公安局补充侦查;公安局再把案件移送检察院。如此折腾了两次后,20061229日,检察院决定对周宏伟、周强做情节轻微不起诉,两周获释,恢复了人身自由。然后,两周的家属不断**,终于2007615日,嘉兴市检察院作出了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认为:本案依照现有证据,认定周宏伟、周强实施抢劫犯罪的主要证据不足,该案的起诉为错案。

正如纳特西尔弗在《信号与噪声》一书中写道的那样:莎士比亚借西塞罗的话警告我们人们按照自己的意思解释一切事情的原因,实际上却和这些事物本身的目的完全相反。

课程小结

检察是社会需求:检察官制度是在行政权与司法权分立情况下,民众对于行政权力所反映的违法犯罪信息的公允性产生质疑的背景下,要求行政权力所反映的违法犯罪信息由独立的第三方监督审核时产生的社会需求。

检察是权力分立与制衡需求:从立案侦查到裁判甚至执行,经历了公安、检察、法院、监狱等多个机构,说白了就是把权力划分开,并想办法让掌权的人互相制约、互相监督。

检察是个职业:职业除了为了客观公正的理想,也是谋生的手段,检察官所面临的现实问题不解决,检察官就不能独立地对法律负责,法律要求检察院公平、公正办案的义务就是一个空想。

从检察工作的外部使用者角度看,由于人存在自利性偏差和证实性偏见,如果没有像市场这种能够促进人们合作的游戏规则,比如检察权各个方面的独立,检察工作本身是很难保证真正的独立性,更多的是一种风险博弈或者利益平衡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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