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1节 警察的“思维方式”

2022-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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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节 警察的思维方式

《六组坛经》里面有这样一个故事:禅宗大师六祖慧能一次旁听广州法性寺的僧人辩论,辩题是风吹幡动,到底是幡动,还是风动。一个僧人说是风吹幡动,是幡在动风不动,一个僧人说是风吹幡动,是风在动幡不动。慧能大师在一旁说道:不是风动,不是幡动,仁者心动。顿时语惊四座。慧能的意思我们胡乱解释一下,幡动风动之现象,是人感知观察的一种判断;离开人的感知观察,既无幡动也无风动,既无幡也无风。

有了前面哲学家、科学家谈认识,是不是再看慧能的故事就有点感觉了,不再是主观唯心主义这般简单了。

警察的侦查活动也是一样,绝不是违法犯罪活动在一块印记上的被动反映,我们前面讲的警察的洞穴这个比方,办案民警和***同志根据违法犯罪活动留下的印记,记录、鉴定、确认、报告,形成笔录卷宗,目的是反映违法犯罪活动,这个也不是被动的反映,而是根据警察的逻辑结构即刑事政策,通过判断违法犯罪活动与刑事政策的关系,执行记录、鉴定、确认、报告的侦查工作。两个环节:一个是规则,即刑事政策;另一个是执行者,也就是人的判断。关于执行者的判断,我们前一章节讲了不少,下面,我们着重讲警察故事中的刑事政策和刑事政策包含的那些基础和假设。

首先要说明的是,警察的逻辑结构大体是由刑事政策决定的,刑事政策具有地域性和国家权力的特点,简单一句话,谁代表该国家的权力,谁就垄断了该国家刑事政策的话语权。就像一个国家的官方语言,除了历史形成因素外,最终有国家权力的判断与认定,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关于语言文字的法律,这部法律规定了:普通话和规范字作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法律地位。

刑事法律是描述侦控权力边界的语言,刑事政策则是该语言背后的语法规则,也有地域性,美国的刑事政策和中国的刑事政策就不一样。尽管现实中**是无国界的,按人类理性的要求,描述侦控权力边界的语言也是无国界。从现代来看,刑事政策趋同是大趋势,也出现了大联盟——不少关于公**利与政治权利的国际条约成为一国刑事政策的底线,我们这里谈到的刑事政策,如果没有特别说明,是指我国的刑事政策。

刑事政策是一个国家刑事法律的灵魂,是指导警察机关活动的策略、方针和原则;在我国,刑事政策极为重要,在立法时必须以刑事政策为依据,执法时也必须以刑事政策为指南。就像我们调侃嘴上说不要,身体却很诚实,我们不能光听刑事法律这张嘴怎么说,更要透过刑事法律看那刑事政策的身体反应

 

1坦白从宽,抗拒从严

包含的基础和假设:

1)有罪推定;

2)侦控机关的首要任务是查明犯罪事实,惩罚犯罪。

坦白从宽,抗拒从严是我国一项非常有影响力的刑事政策。从20世纪50年代初该刑事政策被提出以来,一直在我国刑事政策体系中处于显赫要位。

但随着公**利意识的不断勃兴,有学者提出,这一刑事政策是有罪推定的产物,违背了反对强迫自证其罪这一通行的国际刑事司法准则(详见联合国于1966年制定的《公**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司法实践部门也开始反思,武汉市公安局、辽宁省抚顺市检察院等相继将坦白从宽,抗拒从严这八个大字从看押室的墙上撤下,代之以犯罪嫌疑**利义务告知书,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2从重从快

包含的基础和假设:

1)有罪推定;

2)侦控机关的首要任务,是迅速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

3)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需要以个体权利减损为必要代价;

从重从快打击刑事犯罪这一刑事政策肇始于20世纪80年代初,当时的中央针对严重恶化的社会治安形势提出了这一方略,并开始了声势浩大的严打斗争。

在这一刑事政策的指导之下,刑事实体法和刑事程序法在严打斗争中做出了调整。在实体上,从重便要求对特定的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予以相对严厉的制裁,如198392日颁布实施了《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加重了流氓罪等危害社会治安犯罪的法定刑。在程序上,从快要求刑事程序要简化,办案速度要加快,如198392日同期颁布的《关于迅速审判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程序的决定》。我国《刑事诉讼法》和《刑法》分别在1996年和1997年修订后,这两个决定被废止。

 

3疑罪从无

包含的基础和假设:

1)无罪推定;

2)检察院承担证明责任;

根据1996年修改的《刑诉法》第162条第3项规定: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并于199711日实施。这就是疑罪从无原则。

在实施中,我国刑事执法中并未确立疑罪从无的行为习惯,从侦查、起诉、判决乃至社会民众的观念,仍然信奉宁可错杀也不错放

 

4命案必破

包含的基础和假设:

1)警察机关有义务也有能力查明真实,做到全知全能;

2)警察机关的首要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

3)疑罪从有。

2004年,公安部提出了命案必破,随即全国开展了侦破命案专项行动,针对爆炸、投毒、纵火、绑架、强奸、抢劫等严重暴力犯罪案件,重拳出击。此后,命案必破成为一项新的政策性目标。

按照公安部的解释,这只是一个理想的目标而非硬性的指标,但是,有了这样一个永远不可能达到的参照目标,无形中给基层公安机关设置了无限的压力。迫于升职、考核等压力,特别是对于上进心强的基层公安机关领导,必然会对下属施加更大的压力。在这种压力之下,急于破案的公安干警采用刑讯逼供的可能性无疑会大大攀升。

 

5、不轻信口供

包含的基础和假设:

不得强迫自证其罪与自白任意理念

在司法实践中,侦控机关把获取口供作为查清案件事实的捷径,从而使得刑讯逼供的事件屡屡发生。为了充分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倒逼侦查程序规范进行,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和司法部制定出台了《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根据不得强迫自证其罪与自白任意理念,我们可以透过口供的规定,总结出口供的运用规则:

1)有口供,但没有其他证据的,口供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2)没有口供,其他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定罪处罚;

3)有口供,有其他证据,但仅凭其他证据不足以认定案件事实,口供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4)有口供,有其他证据,但仅凭其他证据就足以认定案件事实,口供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

 

6、如实回答义务与不得强迫自证其罪

包含的基础和假设:

1)警察机关有义务也有能力查明真实,做到全知全能;

2)讯问是一种富有成效的侦查手段,警察需要被讯问人的回答,因此被讯问人不能享有沉默权;

3)在打击犯罪中保障**。

2012年,检察院承担举证责任、不得强迫自证其罪条款写入刑事诉讼法,还包括一系列的配套措施,如新刑诉法第33条规定了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律师担任辩护人;第121条规定了同步录音录像的讯问制度;第53条将排除合理怀疑这一法治国家证据认定标准,作为衡量证据确实、充分的条件之一。但刑事诉讼法同时规定,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这样一来,在逻辑上,犯罪嫌疑人可以选择三种应对讯问的方式:

1)沉默:包括拒绝回答与案件无关的问题、拒绝做有罪供述;

2)回答:不受强迫,自愿做有罪供述;

3)回答:做无罪辩解。

7、以审判为中心

包含的基础和假设:

1、侦查权具有天然扩张性和侵犯性,在行使过程中容易被滥用;

2、司法权、辩护权利能够制约侦查权的滥用;

3、程序公正对实质正义(防止冤假错案)的价值不可忽视且不得放弃。

由于司法不独立,法院没有办法去正当行使排除非法证据的权力。如果受到刑讯逼供的人向法院求助,法院常常是无动于衷。与公安、***相比较,他们是弱势的。公安是做饭的,检察院是端饭的,法院是吃饭的——做什么吃什么。因此,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 ******* 公安部 国家安全部 司法部,制定出台了《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从以侦查为中心、以笔录卷宗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转而实现以法院审判标准为中心,提高办案人员的证据意识、程序意识和责任意识。

 

8、非法证据排除

包含的基础和假设:

1、侦查权具有天然扩张性和侵犯性,在行使过程中容易被滥用;

2、司法权、辩护权利能够制约侦查权的滥用;

3、程序公正对实质正义(防止冤假错案)的价值不可忽视且不得放弃;

4、在保障**中打击犯罪。

2017年,两高三部又发布《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进一步明确了非法证据排除的范围,将威胁”“非法拘禁纳入其中,确立了重复性供述的排除规则,进一步完善了非法证据排除的操作程序。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建立完善是切实保障刑事被告人司法权利的重要举措和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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