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节:那些没有救济的权利

2022-03-21

立即购买
  • 课程介绍
  • 用户评价

第七节 那些没有救济的权利

在人类的早期历史中,如果有人认为自己吃亏了,或被人欺负了,他寻求公正的方式主要是私了,即所谓以命偿命,以目偿目,以牙还牙,以手偿手,以足偿足,以打偿打。但是,私了存在着一系列致命的缺陷,尤其是冲突解决的公正性得不到保证,原来的被害者可能仅仅因为人数上寡不敌众而再次被害,原来的加害人则可能因为人多势众而再次成为胜利者。所以随着社会的发展,以法律程序取代私了的方式来解决冲突成为历史的必然,但令人遗憾的是,以法律程序来解决权力与权利冲突的救济方式,却还不是我们法律上的必然

我们顺便来复习一下前面章节所学到的重要观念,让大家再次了解,学法律不能只看法条,否则很容易被纸面上的法条唬住,需要像学语言一样思考法条背后的思维方式,才能看出法律的真实性及其与现实世界完整的关联性。

权利造假

对大陆法系(包括我国)而言,法条上所规定的权利,即法定权利,跟法律事实一样,它也是拟制的概念,不是100%实际真正能够享有的权利,它只能告诉我们立法机关或行政机关书面承诺一个人在法律上应该享有什么权利。

所以,法定权利是纸面上的概念、预估的概念,特别容易作假

第一种作假的方式

宪法规定了您的基本权利,但设定了于法律范围内依法律规定等前提条件,在前提条件不明的情况下,宪法有关您基本权利的规定实际上成为一纸空文。这就好比您媳妇或女朋友跟您说,以后大事您做主,小事我做主,您正要得瑟,她又说,至于是大事还是小事,我说了算。

比如,1993年宪法修正案规定国有企业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自主经营。”“国有企业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如果法律规定的范围不明确,则国有企业的自主经营权、民主管理权无法可依。

 

第二种作假的方式

宪法规定了您的基本权利,但立法、行政机关制定的法律、法令以及行为违反了这些规定,这样,宪法有关您基本权利的规定就被立法权、行政权所侵犯了。

比如,行政机关出台的收容教育制度,导致宪法规定的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利被行政权力所侵犯。

199394日,国务院依据199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禁**嫖娼的决定》,制定出台了《**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

2010年,国务院又对该办法进行了修改,明确对**、嫖娼人员,除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6条的规定处罚外,对尚不够实行劳动教养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决定收容教育。

这几则规定,确立了我国曾经的收容教育制度。

但我国的根本大法——宪法第三十七条: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因此,收容教育强制措施,不经逮捕,不经审判,不经合法正当公开程序,剥夺公民人身自由最短六个月,最长达两年,违反宪法。

那么,我们如何纠正该条所存在的问题呢?

第一种方法:立法、行政机关审查和裁决自己制定的法律与法令是否违反宪法,因而一旦产生法律和法令违反宪法的问题,立法、行政机关就可以宣告该法律和法令违宪而无效。

第二种方法司法审查制度,即法院通过司法程序审查和裁决立法行政机关制定的法律、法令或行为是否违反宪法或法律,因而一旦产生法律和法令违反宪法或法律的问题,法院就可以宣告该法律和法令或行为无效。

显然,较于第一种方法有悖于任何人均不得担任自己案件的法官的自然正义原则,第二种方法更加合乎公理。

 

第三种作假的方式:

宪法和法律尽管也赋予了您一系列实体性权利,但是相应的法律却疏于为您所受到权利侵害提供有效的救济,比如,您的某个权利被别人侵犯了,跑到法院去讨说法,结果法院却说,法律上有规定这个事情不归我管啊(法律上叫不在受理范围),您就无处申冤、状告无门了,对吧?这时,您那个被侵犯的权利,就是本章节所说的没有救济的权利。

比如,宪法规定您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示威的自由,相应的法律《集会**示威法》、《集会**示威法实施条例》也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保障您行使集会、**、示威的权利,但同时规定您必须依照本法规定向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获得许可,然而,更大的问题在于,如果主管机关不许可您的申请,那么您只能再次找行政机关申诉,而在申诉无果的情况下,您也不能以此为由向法院起诉。

再比如,虽然权利和自由受到行政机关侵犯的公民,确实可以向司法机构寻求权利救济,即我们常说的民告官。但是,现行的民告官不能算是有效的权利救济方式。因为现行的民告官不仅有着较为明确的受案范围(如案例1),而且作为一种事后的司法救济,行政诉讼在救济方面具有明显的滞后性和不充分性(如案例2)。

 

案例1 想像一下,您是一位律师,现在要去看守所会见您的委托人,也就是犯罪嫌疑人,但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均以种种莫须有的理由拒绝您的会见权利,此时,由于现行的刑事诉讼竟然没有在刑事审前程序中建立司法审查机制,您一旦认为自己的会见权利受到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的非法侵犯,只能向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提出有关的申诉或者申请,您根本没有将该问题诉诸民告官的可能性。

 

案例2 想象一下,您是一位培训公司的CEO,为了广而告之以招揽生意,让更多学员便捷地向您的公司申请报名参加培训,您自作主张地在大街小巷的公告栏上挂上了小型邮箱,结果城管看到后要求您立即清理邮箱,您不同意,城管就强制将您的邮箱拆除了,虽然6个月后您最终通过法院裁判城管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但为时已晚,6个月的黄金招生期已经过去,培训市场已被同行业竞争者占据,您的公司最后不得不破产了。

 

上面列举地尚不可救济的权利,代表法定权利是非常容易成为名不副实假货的。当然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进步,本章节中所列举的尚不可救济的权利正在减少,只是想让大家了解本章节不断强调的法律观念:没有救济,就没有权利,因为救济就是对权利的保障。您的某一权利在受到侵犯之后,只有可以诉诸司法裁判机构获得有效的司法救济,该权利的存在才能具有现实意义。

司法审查是救济权利的必要条件

如果阅读法条的过程中只记得法定权利,而没有关注权利的救济保障措施,就好像入宝山空手而回的感觉一样。

司法审查为什么这么重要?因为写在纸上的权利不少,当然值得高兴,但纸面上的权利,只代表立法机关或行政机关书面承诺给您的东西,承诺给您的东西不等于您实际上一定能享有的东西!别忘记,孟德斯鸠的忠告,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往往使用权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权力具有天然的膨胀性和向恶性,只要缺乏足够的约束、监督,任何权力都会生出腐败,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而司法审查就是司法权对立法权和行政权的一种约束。

 

想想看,假如您有三位朋友,一个名叫立法权,生性好赌,一个名叫行政权,武力过人,还有一个名叫司法权,通晓事理。某天,立法权找您借了钱,借期到了您赶来要钱,结果立法权叫行政权过来把您打跑了,您此时是既没立法权有钱,又打不过行政权,那您是不是只能依靠司法权来主持公道了,但如果司法权也是赢弱书生一个,光有立场没有手段,您的公道又如何能实现呢?而本章节所强调的这个司法审查,就是要让司法权既有立场又有手段,在他主持公道的时候足以制衡立法权和行政权。

借由刚才权力制衡的法律观念,您会发现,再来思考前述案例1和案例2的困境,会有不一样的出路:

在案例1中,如果您作为律师,可以委托人所享有的宪法规定的辩护权被侵犯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裁决将公安检察机关侵犯会见权所获取的口供作废,那公安检察机关还有动力为律师会见设置法外障碍吗?

在案例2中,如果您作为公司ceo,可以直接以私有财产被侵犯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裁决城管的强制措施处理程序所依据的法律违宪,那么城管是不是不敢贸然动用自己的强制机器,为了避免被诉违法,城管等行政机关是不是会认真考虑一种官告民的事先司法审查措施?(注:事先司法审查措施,即城管在采取各种强制性措施之前,需要向法院申请许可的令状,由法院经过司法审查后加以授权的程序。)

可见,刚才我们所谓的不一样的出路,就是司法审查救济了权利。

 

得到救济的公**利,也是制衡权力的利器

为了通俗易懂地说明本章节的最后一个法律观念,我们举一个新闻上的小故事:有一名中国学者到境外某地访问,找了很多百姓问同一个问题:如果官员把你们家房子拆了怎么办?回答:去法院告他。再问:假如法官腐败了呢?回答:那我去找议员,我的议员立即去调查,这个法官可能就当不成了。再问:假如议员也腐败了呢?回答:议员更不可能腐败,因为他需要我们的选票,而且法官会审查议员的权力是否侵犯了我的权利。其中的奥秘就在这里:百姓选举并监督议员、议员监督司法(议员也能直接监督行政官员)、司法监督行政官员(司法也能直接监督议会权力),这个清晰闭环的权力制衡链条,实质上也是一个强有力的权利救济链条,如果发生强拆事件,百姓能通过这个链条获得有效的权利救济,侵权者也会受到应有追究,对此完全不必心存疑虑。希望您读到这个章节以后,就有完整的权力制衡的法律观念。

 

 

 

直播间

最新问答

专题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