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节:那些不能讲理的法律——逻辑公正

2022-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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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那些不能讲理的法律
——逻辑公正

 

四部《大诰》,是洪武大帝朱元璋亲自编写的普法红宝书,汇集明初使用严刑峻法惩治官民的案例,那么《大诰》算不算我们今天所说的?不算。

《求贤令》,乃曹操亲自署名、昭示四方,明白承诺唯才是举,那么《求贤令》算不算我们今天所说的?不算。

《帝范》,系唐太宗李世民自撰的教育太子的一部教科书,号称中国历史上最好的管理和统御之道,那么《帝范》算不算我们今天所说的?也不算。

为什么?因为讲理是法律思维的第二个科目,但《大诰》《求贤令》《帝范》等等,虽名为律令,却偏偏不能讲理。

朱元璋对此说得最简捷明了:法令者,防民之具,辅治之术耳(《皇明世法录》卷三《太祖宝训·守法》)。所有这些法令所拱卫和尊奉的权力核心,不允许受到丝毫的触动和质疑,即李世民《帝范·君体》早就定义的:人主之体,如山岳焉,高峻而不动。而曹操呢?当初求才时就说不忠不孝也不要紧,把孔融招揽了过来任用,结果后又以不孝之名杀之,典型地任意雌黄、自相矛盾。

理性,本来就像是弥漫在我们四周的空气一般自然。当您闻到周遭异味的时候,是不是本能的想知道气味从哪里来的?如果号称法律的法,本身不允许讲理,没有公正的逻辑,那它不过是帮助我们实现非理性目的(如权力)的工具罢了。

这带出一个重要观念:在法律世界里,律法体现了谁的意志没有太多的意义,是否允许讲理(允许质疑和质辩)的观念更重要。

强调屁股决定脑袋没有太多意义,充其量是想让自己的屁股来决定脑袋而已!

 

您有没有发现,单说法律体现了哪个集团、阶层或阶级的意志,只是在肯定或否定立场。在法律领域,单单肯定或否定立场没有太多含义,只有质疑和质辩才有意义。就像是您考察投资年盈利100万元的公司好不好,要看这家公司的具体盈利状况,也就是从相对值或比较值才能判定好坏,或者要进一步将盈利做细分,质辩其未来盈利的大小与稳定性,才有用。

这个概念非常重要,千万不要一听某个法律代表了弱势群体的想法,就觉得不错!这是不对的观念哟!

 

《大诰》这么严酷本来就是针对官吏的,它好不好?

《求贤令》让那些埋没在下层的人才得以被举荐任用,它好不好?

《帝范》里提到要将民摆在第一位,因为民是君主存在的根本,它好不好?

从法律思维来看,不好。一则这些法令完全不受法律逻辑的约束,二则,即使存在明显的法律逻辑悖谬,但这些法令却是任何人绝对不能质疑的。

所以法律思维有一个重要观念:即使是最多的声音也不一定最好,要先允许讲理(允许质疑和质辩),才有办法分辨好坏。因为,即使面对号称代表最大多数人利益的想法,但如果我们不允许通过讲理来质疑这个想法有理或无理,逻辑上能说得通还是说不通,就还不知道这个想法是否真的能代表最大多数人利益。

法律理性思维的三个层面

法律思维中的讲理如何做到呢?一般有三个层面的要求:

第一个层面:说理理性(reason),

必须有理由来说服目标听众,就是要讲理。讲理要求论证者对每一个主张都给出一个理由,哪怕这个理由并不是很充分,但必须给出。只给主张,不给理由,那就是空喊口号。公安人员进行刑事侦查,检察官提起公诉,法官断案,都不能只喊口号,不给理由。给出理由的目的是要让目标听众从接受理由(逻辑术语称为前提)转而接受主张(逻辑术语称为结论);

 

李世民在《帝范君体》中鼓吹的:人主之体,如山岳焉,高峻而不动。,主张帝王权力不允许受到丝毫的触动和质疑,这显然不符合法律思维中的说理理性。

 

第二个层面:推理理性(reasonableness

理由必须能够从逻辑上推导出主张。比如在侦查结案报告、公诉书以及判决书中,仅仅给出理由是永远不够的,这只能说明通达了法律理性的第一个层次。也就是说,他们在讲理啦。至于这个到底是否成立?那就要看前提(理由)逻辑上能否推导出结论(主张)。

 

朱元璋给《大诰》的严刑峻法倒是给出了理由——“元代以宽而失,朕收平中国,非猛不可”,但显然由于这个三段论的大前提的谬误,逻辑上推导出的“刑乱世用重典”不一定为真。

大前提:元代以宽而失

小前提:朕收平中国而不能失

结论:刑乱世用重典

 

第三个层面:价值理性(rationality),

法律论证必须符合价值理性。这层理性关注的是理由和主张的可接受性问题。给出理由,论证者也不一定接受它,说谎者总是喜欢说这样的理由。这说明论证者给出的论证并不符合自己所声称的价值目标。就目标听众而言,如果论证者给出的理由没有满足其价值目标,那么他也可能不接受论证者的理由。

 

曹操在《求贤令》中所声称的价值目标是唯才是举,但曹操又以不孝的理由降罪孔融,显然这样的理由就价值目标而言是不可接受的,不符合法律思维中的价值理性。

 

将是否允许讲理作为正义的判断基准

近来世界上最引人瞩目的事件之一,是美国经过十年努力终于将“9•11”等国际恐怖屠杀的元凶拉登击毙。正当许多人觉得无辜者的亡灵终于得到些许慰藉时,联合国**事务高级专员皮莱(Navi Pillay)却在55日要求美方向外界公布击杀拉登的准确事实,以便判定此举是否具有合法性。她还表示,联合国对恐怖主义表示谴责,但同时也规定了从事反恐行动的基本准则;所以反恐行动必须符合国际法,比如不允许刑讯逼供以及超越司法职权的杀人行为(据澳大利亚新闻网报道)。

几天之后,拉登的儿子奥马尔更在《纽约时报》发表声明,认为事件发生时拉登可能未持武器,故此美方应将其逮捕而非击毙,而美国总统下令消灭一个无抵抗能力者,这是犯罪行为,所以他要求展开法律调查。

这样的新闻似乎与曹操杀孔融等案例天南地北、古今悬隔,其实不然,因为拉登事件中的上述内容使我们看到:法治要求任何执法行为都必须具有确凿的合法性依据,在此依据被公正地验证无误之前,人们有权利、也有必要对该行为提出质疑、甚至反诉。

这个性质在法律上被称为可裁判性可诉性justiciability),意思是该事项可以诉诸法庭、依法律辨析后予以裁断;而且从词根上亦可知:法律上的这种可诉和可质辩性源于有关正义的法理逻辑,因为just的本义就是正义的有充分根据的。如果法律不允许讲理,那么法律就无从获得正义的充分根据。

那些不能讲理的法律,比一比,看谁比较

我们来看看与孔融案类似的几个案例

孔融案的故事为大家熟知,不需再做介绍,省下的篇幅正好可举出许多类似例子,以说明决不允许质疑和质辩(不许讲理)与法律思维相悖,即使它们号称法律,也绝不是今天我们所说的法律。

先看王法的不许讲理:明初进士王权得到朱元璋格外青睐,朱元璋曾亲自将其改名为王朴、并任命为御史(明代御史负有弹劾、建言等职责)。王朴感恩戴德,屡因忠于职守而与朱元璋争论,惹得朱元璋很快厌烦,下令将王朴绑赴刑场;一会儿又下令将他押回来,问他是否知道改过。可是王朴不识相,龈龈然一定要与朱元璋争辩出个谁是谁非:陛下不以臣为不肖,擢官御史,奈何摧辱至此!使臣无罪,安得戮之?有罪,又安用生之?——那你说我到底有没有罪?我没罪,那你刚才就错了;我有罪,那你现在就错了。朱元璋哪会认错?除了马大脚的话,他谁的劝也不听。王朴这么一说,他气得要死。命令赶紧行刑。

再比如法制史闻名的例子:为了彻底禁绝人们对权力者合法性的任何质疑,于是武则天时代专门立法:在杀戮一切人犯之前都必须先以木丸塞其口”——如此传统清楚地说明,王法之下决不允许张嘴讲理,这一直是不惜用最残酷手段予以维系的基本制度准则!

再看官法的不许讲理。《警世通言·玉堂春落难逢夫》的故事为中国百姓妇孺皆知,此案高潮是投毒凶犯皮氏与贪官污吏联手诬陷玉堂春、将她定成死罪:

皮氏差人密密传与赵昂,叫他快来(衙门)打点。赵昂拿着沈家银子,与刑房吏一百两,书手八十两,掌案的先生五十两,门子五十两,两班皂隶六十两,禁子每人二十两,上下打点停当。封了一千两银子,放在坛内,当酒送与王知县。知县受了。次日清晨升堂,玉堂春正待分辨,知县大怒,说:人是苦虫,不打不招。叫皂隶:与我拎着实打!问他招也不招?他若不招,就活活敲死!玉姐熬刑不过,说:愿招。禁子、牢头都得了赵上舍银子,将玉姐百般凌辱。只等上司详允之后就递罪状,结果他(她)性命。

 

 

法律逻辑七字箴言:服公理不服权力

当您真正读通法律逻辑,其实可以浓缩成简单的七个字:服公理不服权力。

换句话说,我们要从法律中看出法令是否有这种特性。看法律时,建议要看历史修改、各国法律的对比,才能看出长期的发展状态,而且要去分析法条背后的意义,掌握整个脉络,看看是否确实符合法律思维的要义,避免被一时的立场或情感给蒙蔽了。

将整个概念再延伸,只看法条没有意义。由于只看法条不能看出背后的法律思维,所以只看法条是有风险的,要能看到法条背后的法律思维是什么,才算读懂法律。

还记得您在本书1-1约翰逊焚***,您选的是支持还是反对定罪吗?

选支持定罪的朋友,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最终判决约翰逊无罪了!大法官安东尼·肯尼迪在补充意见中提到:国旗是可以焚烧的,焚***唯一伤害到的人,就是那些反对他人言论自由的人,所以学法律只看法条其实是很危险的!

法律思维与权力思维对比表

法律思维

权力思维

讲道理

服权力不服公理

讲逻辑

有权才能有理

讲不同权益和不同视角者之间的博弈程序和规则

无权就决不许讲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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