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节:用生活常识推导出正确的平等观念

2022-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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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节  用生活常识推导出正确的平等观念

前面提到法律的世界中,法条背后的法律思维非常重要,这节课要跟大家分享法律的平等观念。

法律的平等观念很简单,就是让您看出,生活中对人与人的差别对待,哪些是合理的,哪些是不合理的。从内涵上解读,平等等于否弃这样的观念,即某些人可以仅仅因为出身或地位而比其他人更好,树立那样的观念,即法律的平等不是事实平等,不是禁止任何差别对待,而是一种规范上的平等,禁止不合理的差别对待,要求合理的差别对待。

既然法律的平等观念代表您判断差别对待的合理性,那是不是和您自己对朋友的远近亲疏的观念接近呢?所以我们可以由个人对待朋友的观念,推导到法律的平等观念。

现在请您想想:您对待朋友的原则是什么(一视同仁抑或嫌贫爱富)?其中的逻辑是什么?

其实很简单,从小到大,我们都有这样的观念:要收获真正的友情,对待朋友要一视同仁,不能嫌贫爱富。

接着我们再分步看细一点的逻辑,判断您对待朋友的原则是什么?

 

换句话说,您对待朋友的原则就是法律的平等观念。

a. 首先您有很多朋友,但他们在其财富和天分上存在差别,这意味着他们在事实上并不平等,对吧?

b. 例如下个月是您的生日,您打算宴请朋友来庆生,那您需要不附任何财富或天分条件地邀请到每一位朋友,赋予他们参加宴请的平等机会;

c. 又例如朋友们到了以后,您不能将某些朋友限定在不同的场合玩耍,不能自由来往;

d. 再例如如果某一位富二代朋友送您的礼物比较昂贵,您也不能看人下菜单,以至于其他朋友感觉被区别对待,有损自尊。

e. 最后假如您有位朋友身体残疾、行动不便,您因此安排了您的私人飞机去接送他来参加生日宴会,而如果其他没有这种特殊情况的朋友们,则不应该因此认为您偏心,要求您向所有朋友都提供这种便利,或者补贴他们来往宴会的交通费。

所以,您对待朋友的原则包括:(1)和而不同(2)一视同仁(3)差别对待

 

将个人朋友观smart copy到人与人的层级

1. 和而不同

君子和而不同,人与人的知识、技能、社会角色、自我形象、特质和动机等是不同等的,对应到法律的平等观念,即为人与人事实上的不平等,这就是我们所说的法律不能使人人平等的意思。

2. 一视同仁

对朋友原则上的一视同仁,对应到法律的平等观念,等于人格平等+机会平等+权利平等,即在这三个方面人与人不能有差别对待。

3. 差别对待

同样,我们有时对某些朋友的适度的慷慨,对应到法律的平等观念,也会有法律对弱势群体给予适度的特殊待遇,即法律平等观念所要求的合理的差别对待。

 

各位有没有看到……法律的世界是一条一条、有逻辑的,也就是说,法律充分展现了我们认知分析世界的思维方式。法律的平等观念,不仅有形式逻辑的要求,比如上述分析体现的Mece分析法(相互独立,完全穷尽),更有价值评价:

1)合理基础标准:在涉及社会经济权利的差别待遇案件中,只要手段与目的合理相关即可;

2)严格审查标准:差别待遇严重干扰公民的宪法政治权利的行使时,则要求手段是必需的,目的是紧迫的;

3)中等程度审查标准:当差别待遇涉及性别和身份等分类时,除涉及政治权利外,则要求手段与目的之间具有实质的关联性。

 

既然前面提到审查标准,那就顺便来问问您,您认为下面的案件中,对按照不同种族而分开的学习体系,应该采用何种差别审查标准?

琳达.布朗(Linda Brown 是一个8岁的黑人儿童,正在上三年级,她不得不步行1.5公里绕过火车调车场去堪萨斯州托皮卡市(Topeka, Kansas 的黑人小学去上学,而她周围的白人朋友们的公立学校却只离家有7条街远。托皮卡市的学校体系就是按照不同种族而分开的。按照隔离但平等的原则,这种体系是可以接受的,也是合法的。琳达的父母向联邦地方法院起诉,认为提供给黑人隔离的学校设施本身就是不平等的。但是地方法院支持学校体系,只要不同种族的学校设施是相同的,黑人儿童则受到如宪法第十四条修正案所规定的与白人相同的待遇。随后,布朗夫妇偕同其他学校体系中的另外一些家庭向美国最高法院上诉,认为即使具有同样硬件设施的学校体系并没有考虑那些无形因素,而且种族隔离本身对黑人儿童的教育产生有害的影响。他们的上诉得到了美国全国有色人种协进会(National Association for the Advancement of Colored People [NAACP] 的支持,并且由后来成为美国最高法院首位黑人法官的瑟古德.马歇尔(Thurgood Marshall 在最高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时进行了诉方辩护。

答案是(2)严格审查标准,正如最高法院一致裁定推翻对当年普莱西诉佛格森案的裁决所述:在公共教育领域,隔离但平等的原则没有它的位置。隔离的教育设施从本质上就是不平等的。因此,我们认为此案的起诉人以及其他受类似行为影响的人,由于他们所起诉的种族隔离的原因,被剥夺了受宪法第十四条修正案所保证的平等法律保护的权利。

法律的平等观念总结

再次提醒大家,

1、法律的平等观念,是让您看出,生活中对人与人的差别对待,哪些是合理的,哪些是不合理的。从内涵上解读,法律的平等观念,就是禁止对人与人有不合理的差别对待,要求合理的差别对待。

2、所谓的不合理的差别对待,就是每个人在社会关系、社会生活中处于不同等的人格地位,具有不相同的发展机会,享有不同等的宪法权利。

3、所谓的合理的差别对待,就是要求国家机关在设定差别对待措施时,应当具有合理的基础。

4、法律的平等观念不是人与人事实上的平等,而是一种规范上的平等观念。

5、用个人朋友观就可以推到出正确的法律平等观念。

6、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并非禁止一切的差别待遇,合理的差别待遇是符合宪法平等权的。任何差别对待,都应当经受差别待遇司法审查的检验。

7.社会经济发展推动的个**利保障的历史趋势,是在制度上逐步减少分类或限制分类。

8.对公民做分类在很多情况下都是于宪法平等保护的要求背道而驰的,并且我国宪法也有为平等保护公民基本权利而禁止对公民做分类的明确规定。比如,《宪法》第34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这也就是说,为保护公民平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不得基于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这些标准对公民做分类,不得基于这样的分类区别对待任何公民。

希望在这节课中,大家已经学会用生活常识融会贯通,快速理解法律的平等观念了。

 

生活中的法律密码:

 

生活中还有许多差别对待的现象,比如很多学校都设有实验班和非实验班,有的城市地铁设有女士优先车厢、政府出资为受重罪指控的公民聘请辩护律师等等,这些是否属于合理的差别对待?其中的差别审查标准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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