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会支持有罪还是无罪?
1984年8月,美国共和党在得克萨斯州的达拉斯举行全国大会,再次推选保守的在任总统里根作为共和党总统候选人,期望竞选连任。约翰逊等大约100名反对里根当局的示威者,在大街上**并高呼政治口号。要知道,里根在其任期内所推行的内外政策早已遭到了一些左派人士的强烈批评。当示威者来到市政厅门前,约翰逊接过一面美国国旗,把国旗浸上煤油并开始焚烧。这一面红、白、蓝交汇的美国星条旗在熊熊烈火中化为一缕轻烟。示威者一边焚烧,一边欢呼歌唱:“美国——红、白、蓝,我们对您吐痰。”
在示威者散去后,一位旁观者收集了国旗的残体,并把它埋葬在自家后院。几名目击者在审讯中证实,他们因为国旗被焚烧而在精神上受到了严重的冒犯,但没有人受到任何的人身伤害或威胁。
约翰逊本人则因焚***而违反了得克萨斯州的有关法律。他被控违反了得克萨斯州国旗法,并被法院判服1年监禁和2000美元罚款。
看完约翰逊的故事,再搭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的明确规定(见下图),您会支持约翰逊有罪还是无罪?答案我们稍后揭晓。
从这个故事中,我想表达的观念是:学法律不能单看法条,就评判他人行为的功过是非。我们都只看到“《刑法》第二百九十九条” 侮辱国旗国徽罪,却没有看到“法条后面的道理”,缺乏法律思维,而这就是一般人普遍的盲点:学法律只看法条。如果您单看法条就决定同仇敌忾,很有可能会发生冤枉了他人,您却不知道的状况。
法律是一种立体的理念与技艺,所以绝对不能只看法条。本书也将以法条、法的原理、法律思维“三位一体”的概念,贯穿课程结构(见图1-1-2)。
“三位一体”之中,最重要的是法律思维。说得更明确些,如果您没有法律思维,就等于没学法律。因为法律思维代表了法律人的习惯和思想取向,是自然而持续的,而法条是知识信息,会出现修改、废除、增删,法的原理则是基于法律思维所形成的行为方式与风格。
回到本节开头的问题,如果您支持将“约翰逊”焚***行为定罪,很遗憾,联邦最高法院最终判决“约翰逊”无罪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