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第二节:生前未做股权传承安排导致的家族企业内耗风波

2018-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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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描述富豪猝死留下亿万资产,复杂家庭谁能传承

 

2015年的一天,在一家医院,一位60多岁的老人因心脏病抢救无效去世了。消息传开,引起了当地各界的极大关注,不仅因为这位老人的身份显要,更因为他留下的身后事……他是谁呢?他就是当地一家大型机械设备制造公司的大股东郑某。该公司是一家大型民营企业,是当地的龙头企业和利税大户,解决了几千人的就业问题。


郑先生生前和妻子王女士育有5个子女,另外和李女士婚外生有1个儿子。由于郑先生生前并未立下遗嘱,他去世后,家族成员分为两大阵营,对公司的股权和控制权展开了激烈的争夺,一方是郑先生的合法妻子与婚生子女,另一方是李女士及其儿子


遗产中最核心的一块资产自然是公司股权。公司注册资金2亿元,郑某出资1.2亿元,占60%股权,李女士出资4000万元,占20%股权,两个人的非婚生儿子出资4000万元,占20%股权。奇怪的是,郑先生的妻子及婚生子女在该公司都没有股权,也没有参与经营。郑先生去世后,王女士和郑家5兄妹认为,他们应该全部继承郑某在公司60%的股权,还应进入公司董事会,参与公司经营管理。他们提出,作为大股东的法定继承人有权接收公司,但遭到李女士及其儿子一方的反对和阻挡,双方发生激烈冲突,甚至惊动了当地警方。


双方也曾委托律师试图进行协商和解,但无奈双方诉求差距太大,无法达成任何协议。企业陷入股权争夺后,公司的工厂停工,员工人心惶惶,管理层和骨干纷纷被竞争对手挖走,工人纷纷到公司讨薪,企业陷入困顿,未来的发展前景令人堪忧,而股权的价值面临着严重缩水的风险……

 

律师分析股权按法定继承对公司治理带来的负面影响

 

本案中,由于家族企业创始人家庭关系复杂,又没有提早做好传承安排,导致家族企业股权继承的激烈争夺战。而这一战影响的不仅仅是郑老板的家人,还牵扯到诸多企业员工,牵扯到企业的未来命运。以下我们从法理角度对本案进行分析。

 

1. 哪些人具有继承郑先生股权的资格

由于郑先生生前没有订立遗嘱,他名下的股权只能以法定继承的方式进行传承,那么,哪些人具有继承其股权的资格呢?


根据我国《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遗产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为其配偶、子女、父母。其中,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据此,郑先生的法定继承人为妻子和5个婚生子女,还有他与李女士所生的非婚生儿子。由于李女士不是他的法定配偶,所以没有继承权。


根据《继承法》第二十六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据此,郑先生生前持有的公司60%的股权如果属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夫妻共同所有财产,只要夫妻双方没有其他约定,应该将该股权的一半分为其妻所有,剩余30%股权再作为其个人遗产进行法定继承。继承人为其妻王女士及5个子女,以及郑先生的非婚生儿子,共7个法定继承人,即每个人理论上应继承约4.3%的股权。

 

2. 股权继承后,可能对公司治理带来的影响

假设股权按法定继承完成分配,且公司章程关于公司治理的规定没有个性化约定的情况下,郑先生所持公司60%股权进行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和遗产继承后,整个公司的股权结构变更为:王女士34.4%,5个子女各持4.3%,王氏一方共持有约55.7%股权;李女士持有20%股权,李女士儿子加上原有的股权,持有24.3%股权,两人合计共持有约44.3%股权。双方对峙,王女士一方似乎占了优势,但是对公司的控制权仍然十分脆弱:


(1)王女士一方并未获得绝对控股权。如果股权过户后,王女士一方合计并未持有公司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份,即并未获得公司的绝对控股权,对于公司增资、合并、分立、解散、修改公司章程等重大事宜,仍然需要获得对方表决票数。


(2)李女士一方存在夺回相对控股权的机会。股权继承后,公司股权分散在多人手中,不排除王氏一方个别股东受到高额收购价格的诱惑向李女士一方转让股权,或因为债务追索、离婚财产分割失去的股权被李女士一方收购,从而使该方获得相对控股权,企业陷入争夺控制权的拉锯战。


(3)缺乏人合基础,公司将面对严重内耗风险。有限公司的股东具有人合性,家族企业更是如此。本案所涉股权进行法定继承后,两派股东利益针锋相对,必然掣肘公司的经营管理。王女士一方虽然人多势众,但是多年被排挤在公司管理之外。李女士一方虽然管理企业多时,但是如果对方持有多数股权,必然受到股权的处处制约,除非双方有大智慧,否则公司必将陷入股东严重内耗的局面。

 

解决策略创始人应如何未雨绸缪提前巧做安排

 

类似上述案例的情况,实际上我们处理过不少,且均与本案例有着惊人的雷同,都是杰出的企业家发生意外事故或病亡后,家人因争夺企业控制权和财产权发生内斗,甚至对簿公堂,经年累月地打官司。那么,如何避免发生类似的风险呢?如何提前帮助企业家进行规划呢?又如何让企业在传承中发扬光大,而不是走向衰败呢?


我们团队非常重视家族企业传承的研究及经验积累,以下是我们给出的一些建议:

 

1. 顺风顺水的企业家应及早对公司股权传承进行安排

公司作为当地的大型民营企业,不但是家族巨额财富的载体,还承担着重大的社会责任。创始人呕心沥血创建了企业集团,一定不希望因为家族争产导致企业轰然倒塌。面对复杂的家庭成员关系,家族企业的实际控制人更应当客观、理性,及早进行安排,对家族企业股权传承及传承后如何保证公司平稳过渡、建立完善的家族企业治理机制进行系统化、制度化安排,以抵御将来因家族恩怨而对企业发展造成损害。


具体的安排,可以通过综合运用公证遗嘱、股东协议、家族成员协议、生前家族财富分割安排、公司章程增补股权传承条款等方式进行,变身后的被动传承与纷争风险为生前的主动安排,使得家族企业的财富与衣钵传承按照自己的生前意愿进行。


我们的经验是,由于每一个家族的成员状况不同,企业情况不同,企业家传承意愿不同,二代接班人也不同,所以,统筹安排的传承机制应当是“一家一企一方案”,而不是完全复制别人的做法。我们建议企业家在专业人士的协助下为自己的家业企业量身订制规划方案,并且在专业人士的协助下落实执行,才能客观理性地实现企业传承意愿。

 

2. 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机制,避免股权分散导致的治理风险

面对诸多子女、复杂的婚姻家庭关系,公司实际控制人应当想到当公司传给二代时,由于股权分散、感情与经济利益冲突,必然导致公司治理不能再沿用原来的方式,故应当在生前及时做好接班人的安排,同时通过及时修改公司章程,保证企业及时建立完善的治理机制,以解决存在多个家族成员股东情况下的有效决策问题。

 

3. 对非法定继承人的照顾

在上述案例中,由于李女士不是郑先生的法定继承人,所以没有资格继承其遗产。但是,人是感情动物,如何实现对于非法定继承人的相应照顾呢?这种情况下,可以考虑以生前赠与个人财产或在遗嘱中进行遗赠安排的方式,进行相应的照顾。

 

4. 通过人寿保险的方式解决遗产税的资金来源

当一个国家富人越来越多的时候,国家就会考虑开征遗产税,通过遗产税这种财税工具合法地“劫富济贫”,以弥补社会的贫富差距。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对富裕人士开征遗产税只是早晚的问题。根据已经开征遗产税的国家的法律规定,遗产税一般是以现金缴纳,并且是先完税后继承的,也就是说要想继承遗产,先掏钱交税。


对于企业家来说,最大的财富是企业的股权。如果中国开征遗产税,企业家传承的股权必然要面临遗产税的问题。对于股权具有巨额价值的家族而言,在继承股权之前,首先要募集足够的现金去缴纳遗产税,否则股权不能被分割、继承、过户,而这笔巨额的现金从哪里来,却是很多继承人发愁的。根据我们团队了解的情况,美国甚至出现过后代难以支付巨额遗产税而主动放弃继承,把祖辈天价豪宅捐给国家做博物馆的先例。


如何解决遗产税的资金来源呢?企业家可以考虑投保终身寿险并指定受益人为其继承人。根据终身寿险的保险杠杆效应,当企业家身故时,其继承人将会一次性领取大额的身故赔偿金,而这笔保险金恰恰可以作为后代用以支付遗产税的资金来源。也就是说,老爸在安排股权传承的同时,连传承的税费都为子女准备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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